日照市岚山区委托招商实施办法
| 招商动态 |2017-08-03
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区项目招引工作,壮大我区产业规模和综合实力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一条 委托招商对象为社会组织、中介机构、行业协会、商会、办事机构、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或个人等。对参与委托招商的单位和个人,由区政府或岚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。
第二条 区招商局、岚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每月向受托方发布招商引资项目信息,不定期提供我区即将举办的项目洽谈、经贸洽谈、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。受托方每月向区政府、岚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,与区招商局、岚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局随时沟通项目招引情况。
第三条 招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,外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。具体奖励标准: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(不含土地款)的6‰进行奖励,其中5000 万元至10 亿元项目,最高奖励不超过300 万元;10 亿元以上(含)的项目,最高奖励不超过500 万元。
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至少安排1000 万元作为委托招商专项奖励基金,专门用于委托招商奖励。
第五条 项目方建成投产后,受托方可提出奖励申请,由区大项目服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,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予以公示,公示期满各方无异议后,由区大项目服务办公室会同区招商局、岚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局、区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奖励意见,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。
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,除追回全部奖金外,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区招商局、岚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日照市岚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办公室:0633-26770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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